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与江苏雅**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季一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2015年6月14日,被告雅**司向原告杨*出具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原告杨*借用被告雅**司资质投标南京旅**宁校区教室装修改造工程。2015年6月15日,原告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南京**学院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未中标,2015年7月3日,南京**学院将原告杨*缴纳的50000元投标保证金退回至被告雅**司账户,但被告雅**司至今未将上述款项退还原告杨*。请求判令被告雅**司立即返还原告杨*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江苏雅**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被告雅**司向原告杨*出具授权委托书,约定由原告杨*借用被告雅**司资质投标南京旅**宁校区教室装修改造工程。2015年6月15日,原告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南京**学院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未中标,2015年7月3日,南京**学院将原告杨*缴纳的50000元投标保证金退回至被告雅**司账户,但被告雅**司至今未将上述款项退还,原告杨*遂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杨*的当庭陈述、被告雅**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中国**户回单、中**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原告杨*借用被告雅**司资质投标南京旅**宁校区教室装修改造工程并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因未中标,原告杨*并未实际承建上述工程,南京**学院将50000元投标保证金退回至被告雅**司账户后,被告雅**司应将上述款项退还原告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雅**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城中支行,账号:3454)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盱民初字第02940号
  •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财产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个体户。

  • 委托代理人季一刚,南京市玄武区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江苏雅**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五墩东路(I-50)。

  •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高林

  • 书记员钟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