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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江苏**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京民初字第2028号
  •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

  • 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蒋燕翔,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蓓

  • 人民审判员孙玉华

  • 人民陪审员钱宏远

  • 书记员完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