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陆**。
委托代理人王恩贵,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燕翔,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许蓓
人民审判员孙玉华
人民陪审员钱宏远
书记员完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