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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龙江与郇成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卜**诉被告郇成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卜**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苏0582民初716-2号
  •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返还财产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卜**。

  • 委托代理人徐伟斌,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郇成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卜雪

  • 书记员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