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后与被告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后的向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沈*后,农民。
被告周**,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泽溪,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锦辉
书记员陈瑞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