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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后与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后与被告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后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6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后的向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富民一初字第797号
  •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沈*后,农民。

  • 被告周**,农民。

  • 委托代理人刘泽溪,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唐锦辉

  • 书记员陈瑞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