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沙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邓*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
审判人员
审判长涂超群
审判员黄新
代理审判员夏静
书记员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