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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临**务局、临泽**管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临泽县水务局、临泽**管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甘0723民初54号
  •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临泽县水务局。

  • 法定代表人冯**,系该局局长。

  •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406号。

  • 委托代理人宋国策,系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站长。

  • 被告临泽县新华水管所。

  •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所所长。

  • 地址临泽县新华镇新华街。

  • 委托代理人宋海林,系临泽县新华水管所副所长。

  • 委托代理人周茂武,男,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熊生平

  •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