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临泽县水务局、临泽**管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宋**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宋**,男,194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临泽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冯**,系该局局长。
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406号。
委托代理人宋国策,系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站长。
被告临泽县新华水管所。
法定代表人刘**,系该所所长。
地址临泽县新华镇新华街。
委托代理人宋海林,系临泽县新华水管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周茂武,男,甘肃民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熊生平
书记员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