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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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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罗**。
被告宋**。
审判人员
审判员:闫稳香
书记员:魏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