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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宋**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甘0825民初36号
  •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罗**。

  • 被告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闫稳香

  • 书记员:魏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