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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广州**教育局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周**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广州**教育局招工后将周**的档案转到其属下的修建工程队,理应负有保管和使用的职责,而广州**教育局因管理粗放就将周**的历史原始档案毁失处理了,属于侵权行为。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穗劳社养(2005)5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于2005年12月初开始实施,于2006年11月30日截止。因广州**教育局未能提供档案资料,导致周**不能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周*忠于2005年12月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原荔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周*忠“不符合穗劳社养(2005)5号《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的条件”。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穗劳社工龄决(2008)362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认为周*忠1976年起在广州**教育局属下五金厂工作,于1983年4月自动辞职,鉴于周*忠在1989年6月1日实施穗府(1989)54号文之前已离开原单位,因此,周*忠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广州市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对周*忠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问题进行了审核,并经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复核,均认为周*忠符合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条件,原工作年限为224个月,不符合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1993年8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为224个月。周*忠于2011年12月28日自愿选择按照粤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办法缴纳一次性养老保险费,经荔湾**管理中心审核周*忠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为43773元,周*忠对上述缴费金额予以确认。因此,原判决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周*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原始档案缺失与其无法办理退休、未能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周*忠提出广州**教育局赔偿其2006年至2026年的退休金36万元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135号
  •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男,194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 法定代表人:徐**,该局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闵睿

  • 审判员郑海森

  • 代理审判员朱敏

  • 书记员彭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