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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永年诉被告王**看,孙国青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永年诉被告王**看,孙国青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永年于2014年7月1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永年撤回对被告王**,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城民二初字第74号
  •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和永年,男。

  • 委托代理人杨成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男。

  • 被告孙**,男。

  • 委托代理人胡国锋,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冯勇,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新社

  • 审判员郝隆璋

  • 人民陪审员廖艳鸿

  • 书记员李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