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张**、尚**名誉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和尚**名誉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14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城民雁初字第11号
  •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 委托代理人刘振,系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 被告尚晓*,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杜宝山

  • 书记员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