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华**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
委托代理人郭某。
委托代理人程某。
被告兰州华**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张婧玲
人民陪审员雷豫英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