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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有限公司与兰州华**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华**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城民三初字第110号
  •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吕*。

  • 委托代理人郭某。

  • 委托代理人程某。

  • 被告兰州华**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伟

  • 代理审判员张婧玲

  • 人民陪审员雷豫英

  •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