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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郭XX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XX诉被告郭XX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XX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存文,被告郭XX及其委托代人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同为榆中县城关镇李家庄村一社村民,且为同胞兄弟关系。原告郭XX因膝下无子,便将女儿招赘成家,一直在李家庄一社居住生活。原告全家在土地承包期间,承包了该村包括陈家沟沟地在内的土地进行承包耕种。2003年被告在修建木材加工厂时,占用了原告承包经营的陈家沟沟地(长39米,宽21米拆合面积0.91亩),为此原告一直要求被告腾出土地,但是被告一直不予行动,导致矛盾激化,后来原告要求被告拆除修建在该土地上的房屋,返还土地时遭到被告的拒绝。原告认为该土地系自己的合法承包土地,享有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被告无故侵占该土地已经构成事实,现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修建在原告位于本村陈家沟沟0.91亩地上的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这块地的承包经营是我郭XX的,我们一社分地的时候,分为上、中、下三组分配,我们为上组,耕地经群众研究、水地两个等级,一等和二等,旱地分一等、二等两个等级。一等水地人均得0.6亩,二等水地人均得0.55亩,一等旱地人均0.6亩,二等旱地人均0.49亩,当时参加分地人口郭XX家3人,郭XX家5人。陈家沟沟地是一等旱地,约3.4亩,其中0.4亩左右因当时有大柳树遮阴庄稼补给我,故该地当时是按3亩分给我的。另外一块一等旱地名叫阴屲湾湾1.8,当时按人口分给了原告郭XX。1997年变更土地时,原告名下一等土地0.62亩被生产队收回另分给郭**之子郭**耕种。后因郭**盖房用宅基地,用这0.62亩换去我5人的自留地坡坡地0.75亩。郭**在我的0.75亩自留地做了宅基地,我在换回的0.62亩陈家沟沟地里盖了木器厂。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XX与被告郭XX为同胞兄弟也属榆中县城关镇李家庄村一社村民。1998年9月1日,原告与榆中县**民委员会签订兰州市榆**管理委员会审查签证,榆中县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1日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书载明:郭XX承包土地6.86亩,其中旱地3.96亩、川地2.9亩。郭XX在陈家沟沟地东面与中庄场一墙之隔,南面与中庄场及郭**原磨房一墙之隔,西面与南至北便道相接,北面与刘**家和园子一墙之隔。2003年3月间,被告要盖木工厂房,找原告要求借用一部分土地,原告将自己陈家沟沟地果园长29米宽21米,合计0.91亩土地无偿暂由被告使用。由被告建木工厂房使用至今。尔后,原告因日常通行受阻,要求被告将其大门扩大一些便于通行,被告以该地属自己所有为由拒绝原告的要求。双方发生纠纷,经村、镇协调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1982年,农村土地包产到户时,争议土地便由原告郭XX耕种。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人郭**、郭**、刘**的证人证言及证人郭*、郭**的书面证明、榆中县**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本案中,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该村6.86亩土地后,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被告占用原告承包地建木工房,并未办理交回土地或者转移承包经营权手续,且村委会证明该地一直由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证人郭*、郭**、郭**、刘**、郭**的证言也证实,被告占用的陈家沟沟土地确系原告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时,被告理应配合。被告拒不交还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构筑物、返还土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该土地系自己的承包地,原告没有经营权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位于榆中县城关镇李家庄村陈家沟沟土地上的构筑物。。

二、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家沟沟承包地0.91亩。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郭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榆民初字第90号
  •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XX,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白存文,甘肃同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郭XX,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陈月娇,女,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杜建华

  • 书记员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