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与被告贾xx、贾xx、贾xx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丁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丁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树江,榆中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xx,男,汉族
被告贾xx,男,汉族。
被告贾xx,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亚莉
书记员陈晓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