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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周**、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赛诉称:2013年5月9日下午5时许,我找我母亲单**吃饭时,发现二被告正在殴打我母亲,我上前拉架,被告齐**将我推倒在石头坑里,我起来后,周**用脚踹我,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5087.5元。

被告辩称

被告周*发辩称:我没有打原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齐**辩称:我发现单长宪正在与周**打架,我就去劝架,我没有打原告,她上来就推我一大跟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与原告同村相邻居住。2013年5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周**认为原告家堆放的柴*位置不适宜,便将柴*向原告家方向移,为此原告之母单**与周**产生纠纷,原告发现后亦参与其中,后被致伤;原告至密**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骶部软组织损伤”,花医疗费637.5元。经北京市**鉴定中心鉴定,其伤被鉴定为轻微伤,花鉴定费200元。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派出所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记录在案,王赛向公安机关陈述:“2013年5月9日18时许我在家里做饭,听到外面菜园子有人骂架,我就出去看看,看到单**躺着,周**左手拿着镰刀要砸单**,我上前跟周**夺镰刀,齐**过来也夺镰刀,我被齐**推倒在地上,我起来夺过镰刀后被周**用右脚踹倒在坑里,周**用双手按住单**的两个胳膊,齐**用手抓单**的右脸,再往后我就想不起来了。”周**向公安机关陈述:“2013年5月9日19时许,我将单**堆在我家西房山外的柴*给扔了,单**从她家的方向过来就和我争吵了几句,就用双手将我从坎上推了下去,接着单**从坎上下来抓我衣服,我赶紧起来,双手抓住单**的两只胳膊,单**就用嘴咬住我右胳膊,并用脚踹我后背和腰部,单**的女儿来了就抓住我的胳膊不放,我妻子听到我们争吵后就从家里出来,单**又将我妻子右胳膊咬了一口…。”齐**向公安机关陈述:“因为我家房屋外墙要做保温,西墙外是单**家的菜地,我们几次找单**家商量走她家菜园子做保温,她不同意,今天我丈夫生气就把她家木柴扔了几块,当时扔的时候我不在场,我在家里听到墙外有人吵架,我出去后看到单**和我丈夫在我家西墙外半米高的坝墙上站着,单**随后把我丈夫推倒在坝墙外的地上,我丈夫刚站起来,单**就把我丈夫的衣服拽住了,又拽住我丈夫的秋裤不松开,我上去就说‘长宪你松开’,单**说‘别叫我名’,并骂我,我就破单**的手,王赛上来把我推倒在地上并打了我头部两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医院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单据、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本案双方是同村村民,产生矛盾应通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以维护相互间的团结。齐**发现单长宪与周*发在相互撕扯,其未采取有效的制止手段,并参与撕扯,导致纠纷进一步扩大,王*亦参与相互间的厮打,故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鉴定费的请求,合理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要求本院不予考虑。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齐**赔偿原告王*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四百一十八元七角五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被告周**、齐**负担二十五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密民初字第4222号
  •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

  • 法定代理人单长宪(王赛之母),1957年12月1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秦月梅,密云县大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李鑫,密云县大城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周**,男,1943年7月20日出生。

  • 被告齐**,女,1947年5月20日出生。

  • 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郭艳平,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宏轩

  • 人民陪审员王克军

  • 人民陪审员宋英稳

  • 书记员郝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