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金城与被告周**、被告孔**、被告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房金城。
委托代理人张骁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孔**。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陈达
书记员吴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