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房金城与周**、孔**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金城与被告周**、被告孔**、被告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4057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房金城。

  • 委托代理人张骁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周**。

  •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孔**。

  •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孔**。

  • 委托代理人刘学明,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达

  • 书记员吴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