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王*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姜**。
被告王*。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邓清
书记员孟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