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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被告王*名下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辰民初字第3155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姜**。

  • 被告王*。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清

  • 书记员孟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