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安中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
被告安**。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达
代理审判员刘彬
人民陪审员张宏
书记员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