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退还上诉人范皓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皓程,学生。
法定代理人孙艳茹(系范皓程母亲),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
法定代理人范少纯(系范皓程父亲),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琦,学生。
法定代理人王继存(系王建琦父亲),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桂英。
原审被告唐山市第四十五中学,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河北四号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宝兴
审判员刘庆武
代理审判员王国聚
书记员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