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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范皓程、唐山**五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元,退还上诉人范皓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唐民四终字第317号
  •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皓程,学生。

  • 法定代理人孙艳茹(系范皓程母亲),女,1972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

  • 法定代理人范少纯(系范皓程父亲),男,1970年6月23日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琦,学生。

  • 法定代理人王继存(系王建琦父亲),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吴桂英。

  • 原审被告唐山市第四十五中学,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河北四号小区内。

  • 法定代表人陈**,该校校长。

  • 委托代理人李欣。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宝兴

  • 审判员刘庆武

  • 代理审判员王国聚

  • 书记员赵亚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