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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开滦(集团**社区服务中心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国富诉称,2012年11月9日晚20时左右,原告与朋友李*一起回原告家途中,经过马家沟新工村社区人行北口时,被被告修建管理的社区门球场台阶绊倒摔伤,当时该处没有任何照明及警示标识。伤后,原告就诊于马矿医院,次日就诊于开**院。伤情稳定后,原告给被告单位打电话通报情况。原告经开**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右第4、5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腕部挫伤,右侧气胸,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至2013年6月13日,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事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5666.4元,误工费24150元,总计32527.96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受伤害与被告有关。法律并未规定被告所修建和管理的门球场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及警示标志,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过高,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2年11月9日晚约20时,原告王**回其租住房,经过马家沟新工村社区人行北口时,被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修建和管理的门球场台阶绊倒摔伤。当时该处无照明设施及警示标志,伤后,原告就诊于开滦马家沟矿医院,11月10日原告到开滦总医院治疗,2012年11月26日治愈出院。原告为治伤花去医疗费2391.56元,原告之伤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腰扭伤,右第4、5肋骨骨折,右肺挫伤,右腕部挫伤,右侧气胸,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至2013年6月13日。为赔偿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护理费5666.40元,误工费24150元,总计32527.9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住院收费收据,开**院病人费用清单,门诊收费收据,病假单,误工证明,现场照片,证人李*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修建管理的位于马家沟新工村社区北门口内的门球场(方形)西墙与北门口东墙形成夹角,该西墙向南延伸部分已影响了该北门口的正常通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行人,故被告应承担未采取警示措施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告王**在此坎坷且不熟悉路况路段行走,特别是夜晚,应谨慎慢行,故其应承担事故的注意责任。此事故给原告王**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2391.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误工费2741.36(元)30(天)219(天)=20011.90元,护理费41456(元)12(个月)30(天)16(天)=1842.49元,总计24565.95元。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与王**承担该损失的责任比例为8:2为宜。原告诉请中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关于原告所受伤害与被告无关,及法律并未规定被告修建的门球场须安装照明及警示标志,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国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24565.95元的80%,

即19652.76元。

二、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开滦(**沟社区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民初字第90号
  •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唐山广**限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杨国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退休干部。

  • 被告:开滦(集团**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马矿院内。

  • 代表人:高孝德,该社区服务中心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杨慧杰,该服务中心经管部副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孟凡洪

  •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