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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国建与被告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国建与被告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同一市场卖水果,2014年6月15日,被告报警称与原告在东港大马路对面道*因卖瓜对骂后发生肢体冲突,右眼和左侧颧骨被原告打肿,左前臂被原告打伤。原告称其被被告摔倒在地后,左耳被被告打了一下,昏迷。后原告被送到唐**民医院救治。唐山市公安局开平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4)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原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元、陪护费900元、误工费9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为840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忠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袁*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5500元。(已履行)

二、原告袁*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开民初字第5号
  •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袁国建,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王官屯一区35号。身份证号码:130222197906064917。

  • 被告柳**,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马各庄。身份证号码:612424197610114217。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金靓靓

  • 书记员闫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