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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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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
被告:祝**。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勇
审判员韩军富
人民陪审员许洪岭
书记员李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