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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曾**健康权纠纷一案,昌**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昌*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曾**应缴纳执行款3699.1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6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8月24日,按每日每万元1.7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曾**与马俊秀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丈夫马**在昌黎县**用社账户为4215内的存款3885.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昌执字第338号
  •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顾**,农民。

  • 被执行人曾**,农民。

审判人员

  • 执行员马海军

  • 书记员刘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