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顾**与被执行人曾**健康权纠纷一案,昌**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昌*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曾**应缴纳执行款3699.12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6元(自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8月24日,按每日每万元1.75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曾**与马俊秀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丈夫马**在昌黎县**用社账户为4215内的存款3885.1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顾**,农民。
被执行人曾**,农民。
审判人员
执行员马海军
书记员刘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