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潘**、王**、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学生。
被告潘**。
被告王**。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秀红
审判员赵付堂
代理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王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