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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潘**、王**、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潘**、王**、陈**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涉民初字第1339号
  •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学生。

  • 被告潘**。

  • 被告王**。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秀红

  • 审判员赵付堂

  • 代理审判员吴志军

  • 书记员王利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