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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闫*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闫*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由上诉人闫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邢民一终字第445号
  • 法院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青,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 委托代理人柴志刚,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 委托代理人范精,邢台市保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涛

  • 审判员杨善敏

  • 代理审判员闫海燕

  • 书记员杨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