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闫*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闫*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闫*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为140元,由上诉人闫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闫青,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柴志刚,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范精,邢台市保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杨善敏
代理审判员闫海燕
书记员杨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