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又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代理人刘勇强,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无业,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学龄前儿童,住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理人冯素敏,女,1979年8月11日生,住址同上,系王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李海山,男,住邢台市桥东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张庆安
审判员杨善敏
书记员杨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