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自愿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孙**,农民。
被告赵*,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昺
书记员马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