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田**与被告田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田**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原告姚**、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姚**,男,1951年5月13日生,汉族,满城县。
原告田**,女,1951年5月12日生,汉族,满城县。
被告田**,女,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满城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诚
审判员刘大群
代理审判员张福关
书记员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