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穆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望**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划拨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120元,剩余部分款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6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谷某某,女,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执行人穆某某,女,1967年8月30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望都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文通
审判员连峥
人民陪审员熊佳强
书记员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