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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解除冻结)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59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已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马**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存款5,000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望民初字第0592-4号
  •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住望都县。

  •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朱**,住望都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进平

  • 代理审判员张巧云

  • 人民陪审员徐文芳

  •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