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59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朱**已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朱**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寺庄信用社存款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马**在望都县**份有限公司东街信用社存款5,000元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住望都县。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住望都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进平
代理审判员张巧云
人民陪审员徐文芳
书记员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