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与被上诉人邵**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遗漏案件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桂友。
委托代理人纪海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
委托代理人邵建丰(系邵凤全之子)。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慧娟
审判员张广全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