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聊城市东**产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被告聊城市东昌**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办事处西姚村。
法定代表人:李**,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玉霞
书记员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