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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聊城市东昌**产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聊城市东**产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聊东民初字第3362号
  •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被告聊城市东昌**产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办事处西姚村。

  • 法定代表人:李**,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玉霞

  • 书记员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