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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聊城高新技**子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聊城高新**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陶永法、石传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1983年被老公陶**赶出家门,双方分居13年后离婚。在离婚前,原告与陶**同时承租农村土地每人平均承租3.5亩。离婚后,原告为生存外出务工,被告无故将原告户口注销导致1996年农村重新分地时没有分给原告。原告多次去被告处协商,被告承认应有原告土地,但一直让原告等,久等无果。现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自1996年至2015年农村居民平均承包2.5亩土地每年耕种后按每亩平均收入1000元计算47500元(1000元2.5亩19年);判令被告补偿原告自1996年至2015年农村居民平均承包1亩沙窝地每年耕种后按每亩平均收入1000元计算19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被告无故注销其户口不成立。原告自1983年后就不在被告石海子村居住。1984年进行人口普查时,石海子村有原告丈夫陶**及两个儿子陶**、陶**的户口,就没有原告的户口。1995年统一分地时,只要石海子村有常住户口的,另外还包括在石海子村居住的,不管男女老幼都人均分得土地2亩并且土地承包30年不变。当时分地时有原告丈夫及其两个儿子的土地,因为石海子村没有原告的户口且原告也没有在石海子村居住,所以被告没有分给原告土地。原告只是在最近一个月前找过被告村主任,要求村里分给其土地。像原告这种情况,村里不应该分给其土地。虽然现在原告落户到被告村,村里也没有土地分给原告,也只能等到土地承包期满时土地调整时才能分给原告承包土地。综上,被告不应赔偿原告承包土地的收入损失。

查明:原告与老**因琐事争吵后于1983年离开石海子村的家独自回长清县归德镇双乳山村娘门居住,夫妻分居13年后,茌**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4日作出(1996)茌集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依法判决原告张**与陶**离婚;婚生子陶**、陶**由陶**抚养。之后,原告到北京务工至今。2006年4月24日,聊城市公安局韩集乡派出所以补入遗漏人口将原告家庭住址登记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韩集乡石海子村874号”。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于1995年实行统一调整村集体承包土地。当时被告石海子村没有原告的户籍登记且原告也不在石海子村居住,原告没有承包被告村集体土地耕种。

原告诉称被告无故将原告户口注销导致1996年农村重新分地时没有分给其土地,未提供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1996)茌集民初字第40号判决书1份;2、聊城市公安局韩集乡派出所出具的原告户籍证明1份;3、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与本案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为有效证据。

本案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原告诉称1983年被老公赶出家门分居13后离婚,离婚之后就到北京打工至今。据此,原告自1983年至今未在被告石海子村居住。原告自1995年未承包被告村集体土地,现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自1996年至2015年农村居民平均承包2.5亩土地每年耕种后收入47500元及自1996年至2015年农村居民平均承包1亩沙窝地每年耕种后收入19000元,均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张**要求被告聊城高新**子村村民委员会补偿其自1996年至2015年农村居民平均承包2.5亩土地每年耕种后收入475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其自1996年至2015年农村居民平均承包1亩沙窝地每年耕种后收入19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聊东民初字第1810号
  •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汉族,聊城**术开发区韩集乡石海子村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杨利,男,汉族,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聊城高新技**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韩集乡石海子村。

  • 法定代表人:陶永法,主任。

  • 委托代理人:石传月,男,1953年7月15日,汉族,该村民委员会委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玉华

  • 人民陪审员杨秋香

  • 人民陪审员薛冰冰

  • 书记员林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