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427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天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游*,女。
申请执行人陈**。
被执行**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
法定代表人吴**。
被执行**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
法定代表人易铁夫,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武
审判员田武
审判员张红
代理书记员叶心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