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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与林**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乐**与被执行人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执行案由为撤销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已通过诉讼撤销债权人林**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现达到诉讼目的。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无给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舟普执民字第612-1号
  •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李**。

  • 申请执行人乐**。

  • 被执行人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清法

  • 审判员江涛

  • 代理审判员於昭辉

  • 代书记员周海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