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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军诉被告邵*、第三人王*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温龙商初字第1142号
  •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邢**。

  • 被告:邵*。

  • 第三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斌

  • 人民陪审员高和燕

  • 人民陪审员张洁嫚

  • 书记员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