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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与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宣琛艳为与被上诉人诸**及原审被告邵*、杜**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15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宣琛艳与诸**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仅与杜**发生法律关系,邵*并非本案当事人,诸**故意多列被告邵*,以此作为管辖关联地是一种诉讼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邵*为被告之一,诸景鸣选择向邵*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宣**提出的“与诸景鸣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上诉理由属实体审理范畴,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不作审查。综上,宣**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杭辖终字第1489号
  • 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宣**。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

  • 原审被告:邵*。

  • 原审被告:杜**。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程雪原

  • 审判员张敏

  • 代理审判员朱晓阳

  • 书记员余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