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方**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原审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佩
代理审判员黄百隆
代理审判员包锋
代书记员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