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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张*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商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方**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温民终字第2916号
  • 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 原审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佩

  • 代理审判员黄百隆

  • 代理审判员包锋

  • 代书记员赵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