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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未休年假工资是否一样?

更新时间:2020.03.19    浏览量:

摘要

代通知金与未休年假工资显然是不一样的,代通知金是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性资金,而未休年假工资的适用范围显然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

一、代通知金未休年假工资是否一样?

显然是不一样的,两者的适用情况是不同的,代通知金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的补偿,而未休年假工资是属于补偿性的。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第40条和第47条予以了规定。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司法解释

代通知金当月工资还是按平均工资,一个月代通知金是按基本工资算。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代通知金的工资标准是解除劳动合同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也可以参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第40条和第47条予以了规定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代通知金与未休年假工资显然是不同的,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发放,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