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部分员工来说,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加班费的问题,这是每个职场人都逃不掉的。那么,劳动法加班费基数的确定,是如何?哪些情况属于加班时间?自愿加班的有哪些情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广义上说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生产或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狭义上说,仅指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内进行工作;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的叫加点。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须符合三个条件:
(1)生产经营需要。
(2)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3)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因为工作完成不了而自愿加班,其他人同样的工作任务都能完成,这种情况下是自愿加班
2、有些公司的销售因为要业绩,自己自愿加班,做多得多,这种情况下的加班是自愿加班。
3、公司因为紧急项目,要求全体成员一起加班,这个时候是被自愿加班,不算自愿加班的范畴。
4、公司领导天天临下班了才说还有点事要帮忙处理,这个时候加班不算自愿加班的范畴。
5、工作很忙,天天工作都忙不完,要加班,大家都如此。这个时候的加班不算自愿加班的范畴。
相关知识: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加班工资的基数不难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习惯。但是最后获得的加班费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