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指定监护人是谁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为指定监护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居民(村民)委员会等。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
民法总则指定监护人是谁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能够指定监护人的主体为被监护人的父母、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
(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
(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
(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
(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
3.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
(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
(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找法网提醒您,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