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民法总则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民法总则关于可撤销合同的民事行为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行为有效的四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分别是: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的成年人或者16周岁以上的经济独立的未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比如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比如8周岁以下的人即属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