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是有一定关系的,且法律对其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具体是怎样的呢?约定试用期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的一段相互了解和双向选择的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具体如下: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比如一些单位自作聪明入职签订“试用期合同”,只约定了试用期长短,那么该合同不成立。该“试用期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劳动合同期限是有分类的,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的关系”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您还遇到其它不懂的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对您的疑问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