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风险有证件不齐全导致的确权证据链脱节、证件无效、权证制作不规范、收费违反标准等。房屋产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对房屋的所有权,即可以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房屋产权登记的行为风险有: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伪造证件或者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
4.登记行为本身无效。如给民法典禁止的财产设定抵押权;核验不清、马虎审理造成错误的。
5.权证制作不规范。填制不清楚,乃至误制、重制。
6.收费违反标准,随意多收或少收。
7.产权审核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的其他不当行为。
1.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
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
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
4.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这种处分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书不需要公证。找法网提醒您,房屋产权协议书本身就属于合同的一种,房屋产权协议书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双方意思的自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律师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帮助起草规范合法有效的协议,为防止以后的纠纷,因此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