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一般情况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依据《民法典》五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违约方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司法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发生违约后,权利人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会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履行发生了困难,此时权利人可以请求违约责任人继续履行合同。
2、要求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违约会造成权利人遭受重大的损失,此时,权利人可以督促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来减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
4、请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5、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规定执行,但如果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当事人可选择适用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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