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保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保管合同的效力:(一)保管人的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 危险通知的义务;
5、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1、 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 告知义务;
3、声明义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保管合同吗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保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