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保管合同对象可以是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一)寄存人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二)保管人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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