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灭失合同关系是否结束

更新时间:2021-09-08 16:06: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物是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保管物灭失意味着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无法再继续下去,那么合同关系就会随着保管物的灭失而结束,此时和同关系会终止。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管物灭失合同关系是否结束的相关内容。
保管物灭失合同关系是否结束

一、保管物灭失合同关系是否结束

保管物灭失是保管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保管物灭失之后,合同关系终止。

保管合同的终止分为一般原因的终止和特殊原因的终止。一般原因包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保管人返还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殊原因包括: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请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认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承受而消灭。

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返还原保管物,寄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

保管合同终止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保管合同种类

通常我们可以将保管合同分为一般保管合同与特殊保管合同,同时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费保管合同与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据其与保管人的约定而将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处,并于合同终止时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费保管合同又称不规则保管合同、种类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为种类物,当事人双方约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而仅负以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返还寄存人的义务的合同。

三、保管合同的特点

与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较,消费保管合同以下3个特点:

第一,保管物为种类物,并且一般是货币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权按照约定转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内对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时,可以用相同品质、种类、数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就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不需要当事人另行约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馆、餐饮店、浴室和法定的经营者,寄存人则是顾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规定,主要在于保护作为顾客的消费者的利益,提高相关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有当然的保管义务。只要携带的物品在保管人处毁损灭失,无论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论保管人有无过错,保管人均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顾客携带的贵重物品,如顾客未予声明且未交给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负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保管物灭失合同关系是否结束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保管物灭失会引发保管合同的法律关系终止并且结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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