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
(一)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二)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三)在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二)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效力的认定必须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条件才会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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