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标的物的法律依据是在民法典的第六百零三条有所规定,出卖人需要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履行交付义务。合同标的物的分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以及工作成果等。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的法律依据是在民法典的第六百零三条有所规定,出卖人需要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条款履行交付义务。合同标的物的分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以及工作成果等。
购销合同交货地可以约定为履行地。法律关于履行地的确定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