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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

      在我们购置房屋时,会要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卖家必须履行一些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带着疑问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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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有什么规定

      我们知道,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那么民法典的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有什么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02-23 15:11 |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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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吗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在保证责任中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债权人须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由此可以看出,连带保证人是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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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保证的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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